2005年12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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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接待公务旅游暂不入法
《杭州市旅游条例》审议时删除了原有条款
本报记者 陈晓青

  本报讯  昨天,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该市首部旅游地方性法规《杭州市旅游条例》举行新闻发布会。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然而在初审时备受关注的“旅行社可接待公务旅游”的条款,却在最后审议时被删除了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给出的理由是“时机不成熟”。
  今年7月26日,《杭州市旅游条例(草案)》第一次递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,有“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,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、住宿、餐饮、会务等相关事项”的规定。消息一传出,在杭的旅行社开始摩拳擦掌,心急的旅行社甚至开始为接待公务团而培训起“特长导游”。然而到了11月,杭州市人大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《关于提请批准<杭州市旅游条例>的报告》上,却找不到这一条款。
  对此,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,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称,之所以撤下这一条款,是因为常委委员们在最后审议时认为,机关、事业单位的旅游活动其实不能称为“公务旅游”,而应该是公务旅行。如果对此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,会产生“立法鼓励公费旅游”的社会争议。事实上,杭州市政府今年早些时候已经出台了《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其中就明确了与条例草案中相同的条款。“目前而言,政府意见足以作为具体实行的依据,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考虑纳入法规。”